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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身即战”犹如悬在半空的利剑,“币圈人”还能上岸吗?

imtoken钱包下载安卓 2023-01-18 09:55:01

“露头就打”如剑悬空,“币圈人”还能否上岸?

7月9日,人民银行召开下一阶段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会议的消息,再次将“币圈”推上风口浪尖。虽然此前ICO(代币融资)行为已被人民银行等机构定性,但此次被列为专项整治对象之一,冲击效应不言而喻。

会议总结了上一阶段的工作。 “‘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和ICO平台”的描述是“监管部门果断打击了新兴的非法业务”。数据显示,整改后,国内88家“虚拟货币”交易平台、85家ICO平台均实现无风险退出。

另一个重要的政策点来自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的讲话。他表示,互联网业务的“创新”不断涌现,一些风险变异很快。会议强调,要坚决打赢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攻坚战,力争在1至2年内完成专项整治,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长效机制。

显然,围绕“'虚拟货币',ICO”的变体也被列入了“看不见”的行列。再经过1到2年的持续整顿,“币圈”会面临灭顶之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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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人民创投梳理了一系列相关政策,邀请了三位专家解读监管政策的背景和主要精神。对于即将进入或已经进入“币圈”的从业者,专业律师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提出有针对性的退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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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定性到专项整治,“虚拟货币”交易和ICO命运堪忧

人民创造 对相关政策文件的投资梳理发现,对互联网金融及其分支“虚拟货币”、ICO的监管力度加大。需要注意的是,近年来随着风险投资的强力介入,加上“虚拟货币”和ICO的概念更加“创新”,导致很多项目与“致富”等灰色信息紧密相连一夜之间”、“非法集资”、“货币价值操纵”和“网络传销”,加剧了监管者的担忧。

政策背景:互联网金融告别“野蛮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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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和被监管的ICO有着深厚的政策背景。人民创投统计发现,自2014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已连续五年被纳入政府工作报告。报告对互联网金融的描述已经从“促进发展”、“异军突起”转变为“规范发展”、“高度警惕”、“健全监管”。它经历了快速完成。长期以来,互联网金融被要求纳入金融监管协调体系。规范发展、健康发展成为行业关键词。

过去五年,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的观察在2016年有了新的视角。2016年4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正式启动。此次整改从“罢工整顿”和“制度建设”两个方面入手,为行业进入健康发展轨道提供指导。这一次,原定于2017年6月结束的专项整治被推迟了两次。

同时,随着“虚拟货币”价格的大幅涨跌以及非法集资活动的猖獗,监管机构和行业组织也注意到了虚拟货币交易场所。以及ICO活动平台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吃多张红牌:虚拟货币交易与ICO迎来清关周期

人民创投搜索发现,有多个公开文件或政策消息直接指向“虚拟货币”交易和ICO行为。该系列文件不仅刻画了这两种行为,也提醒了相关的法律风险。

2017年8月30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防范以各类ICO名义吸收投资风险的提示》,提醒投资者,部分境内外机构利用各种误导性宣传方式从事融资活动以 ICO 名义,未获得相关金融活动。任何涉嫌欺诈、非法证券、非法集资等的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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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9 月 4 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 《公告》明确指出,大量ICO活动涉嫌违法,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 .《公告》要求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做好清算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理风险;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币和代币,“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提供定价、代币或“虚拟货币”的信息中介等服务;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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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风险的提示》,文件指出,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越来越多成为洗钱、贩毒、走私、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投资者应保持警惕,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立即报告。

2018年1月12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防范变相ICO活动的风险提​​示》,提醒相关责任主体不得从事变相ICO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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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6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防范境外ICO及“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的提示》。文件显示,目前国内部分机构或个人仍在组织所谓的币币交易和场外交易,并伴有做市商、担保人等服务。不匹配。

2018年7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和ICO平台的提现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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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威专家解读:“出现就打”引导退出是什么意思?

7在3月9日的工作部署动员会上,有两个关键信息点值得关注。一是“无风险退出”,二是“三振出局”。这传达了什么样的政策信息?为此,人民创投(ID:renminct)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金融学院副院长、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金融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武汉科技大学证券部、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欧阳日辉。

“一出场就打”体现了严肃而强烈的监管态度和自信

赵锡军介绍,自2017年8月30日起,监管机构和行业组织陆续出台一系列文件,不断加强对ICO等金融活动的监管,目的是防止平台从事涉币非法金融活动。在互联网工具的帮助下进行融资。文件给出了治理期限,不符合要求的平台必须退出。在这个过程当中,平台创始人和关键高管必须承担风险缓释的责任。

在董登新看来,“暴露就打”的说法反映了一种严肃而强烈的监管态度,表明央行对ICO的态度强硬,对数字货币的监管会更加严格,表达了对央行的信心。监管者。

董登新认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监管层缺乏对行业的深入了解,存在一定程度的管理滞后。截至目前,监管与创新基本实现同步或无缝衔接。

监管机构正在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实时监管不是一句空话

欧阳日辉表示借比特币不还,互联网金融探索建立了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但是借比特币不还,由于互联网金融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各级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还不够。此外,不同地区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不同,互联网金融专项将整改时间放宽至1至2年,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审慎对待,避免误杀专项整治中的合规创新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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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日辉认为,近期频发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爆款”现象,比前几年平台“老大”突然无缘无故跑掉的情况要好得多。合理退出可以理解为顺利落地,这说明之前制定的银行存款资金等措施已经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此外,央行、互联网金融协会和各省区互联网金融协会有一套周密的监管制度,与各地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保持密切联系,对平台的运行进行实实在在的监督。时间。 “该声明依赖于这个监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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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假币影响国家金融安全

赵锡军从基本概念入手,阐述了监管层的监管动机。他说,根据现行法律,除国家指定机构发行的货币外,其他货币均为假币。假币损害国家金融管理权益,扰乱金融秩序,为违法犯罪活动创造机会,影响国家金融安全。在此背景下,将“虚拟货币”和ICO纳入监管范围才是正确的行为。

赵锡军强调,目前,中国政府授权的货币发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研究数字货币,但该产品尚未正式推出。如果授权机构研究成功并推出数字货币,该货币与现有法定货币具有同等价值。私人机构和个人,研究推出比特币、莱特币等,如果企图抢夺法币地位,是违法的,不能作为货币流通和使用。

ICO发行货币或融资工具未经政府批准涉嫌违法

赵锡军表示,如果以ICO的形式发行货币,则必须受到货币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如果发行人正在推广一种融资工具,例如通过ICO筹集资金,参照现行法律,向不知情的潜在投资者公开募资的行为应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ICO行为必须事先遵循合法程序,并且只有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涉嫌非法集资。

赵锡军解释说,即使在民间借贷中,个人向亲友借钱,无论是通过借条还是互联网技术,都是有限的。借条、担保等。在国家未改变货币及融资工具发行和管理制度的情况下,融资等行为必须符合既定要求。

交易所出海,另一种“捂耳朵偷钟”

人民创投注意到,近期“虚拟货币”交易所在中国“变相崛起”。走出去的交易所现在已经为国内市场开放了端口。这种行为合法吗?

赵锡军表示,ICO的性质和“虚拟货币”的发行非常明确。在货币发行中,动力源是唯一的。不符合唯一性的发行涉嫌违法。个人和机构在社会上融资,经过合法程序是没有问题的。交易所的合法性建立在交易商品来源合法的基本前提之上。如果货源不合法,交易就不能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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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与其中的ICO参与者如何退出?

随着监管大幕拉开,“虚拟货币”交易和ICO交易在中国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不过,在“虚拟货币”和ICO领域还是有一些年轻的创业者。在监管趋严的背景下,这些创业者和已经身在其中的“币圈”人又该何去何从?

想用ICO一夜暴富?不要走“普通路”或触犯了法律

赵锡军认为,年轻人可以利用ICO一夜暴富。互联网渠道创业,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都没有问题,但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果创业项目涉及融资、投资等金融服务,无论是采用传统方式还是互联网方式,必须纳入监管。它不同于其他行业。参与金融活动使用别人的钱。如果发生风险,别人就会蒙受损失,因此政府对此进行了更严格的监管。

他提醒他是否有能力从事创业者必须想清楚投融资活动是否能够承担由此带来的经营风险。只要是从事金融活动,无论是什么方式、什么渠道、是谁做的,都必须纳入监管,与青年创业者密切合作。不年轻也没关系。

对于想要通过“虚拟货币”和ICO快速积累财富的创业者,赵锡军表示,没有法律允许个人在互联网上自由发行任何融资公告不需要审批,方式方法赚钱必须是合法的,不能超越现行的法律法规。

有人提出了一个“洗白”的想法:创业者通过ICO筹集资金,投资到实体经济,为小微创业公司提供便捷的融资渠道。赵锡军认为这是不可行的。

赵锡军分析,资金是否支持实体经济,取决于通过金融活动调动的资源,最终投入到什么地方,如果结果对人们的“衣食住行”有帮助,就相当于支持实体经济。但是,如果个人或机构在调动金融资源时使用非法手段,即使资金最终投向实体经济,也不会奏效。它不能被“粉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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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意见:该撤的要快撤,不要频繁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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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圈”的人有没有出路?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肖萨首先提醒,《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文件明确了ICO活动的本质,提出了监管要求。她从法律角度讨论了各种 ICO 项目。后续处置建议:

1.筹集了比特币但没有发行代币的人

请将募集到的币归还给原参加者,并一一核对,防止泄露。

2.募集发行“原生币”的全流程已完成,但“募集通证”尚未激活。已发行的原生代币建议撤回,已在交易所上市的将另行处理;主动披露与项目真实性相关的信息,如:发行人(未出境&未出境)控制情况)、项目进展、项目资金来源(必要时出具《审计报告》)、项目运行状况等;清理旧合同,通过逐步友好协商“清理”原始参与方中的普通自然人;区块链应用 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重新审视,由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提醒项目失败的风险;签订新合同,寻找专业投资者或PE、VC,与合格的投资机构签订合同;处理其他事情的善后。

3.整个流程已经完成,代币已经上线交易所

交易会及时停止。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利用上市公司“私有化”进程,向各方妥善交待,确保参与群体情绪稳定,让监管层放心。项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采用“要约收购”的方式,约定在一定时间前以一定价格回购一定的代币。统一公示程序。对于不愿被要约收购的持有人,可以单独协商,并一一签订个性化合同。

4.完成全流程并用部分代币兑换法币的创业者

出具审计报告并公示相应文件:审计报告全文及项目进度全貌;准备一份详细的区块链应用项目可行性报告+一份已签署的订单副本;向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报告项目的真实情况;在各监管机构的指导下,积极参与自律组织;引导代币参与者安全退出;其他不言自明的措施。

5.国际ICO项目

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参与者应避免频繁携带资金出境,以免造成意外伤害;起源于海外,在国内进行ICO 建议关闭会议营销、微信营销等公众推广;同时,国际项目要注意“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规避法律风险。